2012年在武汉市发生一起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依据,机动车辆鉴定报告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,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:1、死者未取得驾驶证、行车证属于无证驾驶‘2、死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。
保险公司以死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人身意外身故险15万元,本律师考虑到死者案件的特殊性将案件在死者户籍所在地进行立案。经保险公司多次上诉,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意外身故险1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