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振钢律师亲办案例
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
来源:曾振钢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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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12年在武汉市发生一起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依据,机动车辆鉴定报告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,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:1、死者未取得驾驶证、行车证属于无证驾驶‘2、死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。

 保险公司以死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人身意外身故险15万元,本律师考虑到死者案件的特殊性将案件在死者户籍所在地进行立案。经保险公司多次上诉,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死者意外身故险1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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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振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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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曾振钢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1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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